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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鹤壁市城市商业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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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06〕58号
【发布日期】 2006-11-23
【实施日期】 2006-1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鹤壁市城市商业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鹤政办〔2006〕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规划局、房管局、商务局等部门制定的《鹤壁市城市商业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壁市城市商业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商业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明确我市城市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导向和布局原则,促进商业服务业健康发展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增强城市商业服务功能,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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