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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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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发布日期】 2006-11-02
【实施日期】 2006-1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请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
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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