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请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