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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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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财综〔2006〕79号
【发布日期】 2006-12-11
【实施日期】 2006-1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6〕79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和规范使用,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后期扶持基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和规范使用,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各库区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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