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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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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6〕123号
【发布日期】 2006-12-11
【实施日期】 2006-1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06〕123号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满足城市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确立社区卫生目标框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出发,将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切实履行政府责任,努力保证经费投入,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积极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连续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转换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注重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与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城市卫生资源,辅以新建和改扩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强化市、区两级政府责任,发挥区政府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监督。
  (三)目标框架
  到2007年底,新城、碑林、莲湖、灞桥、未央和雁塔等6个区基本建立起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以城市社区为依托,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80%,长安、临潼、阎良3个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60%;到2008年底,全市9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90%;到2009年底,全市城9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100%;到2010年底,在城镇基本建立起机构设置均衡、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机制稳定、政策措施配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统筹规划,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市、区政府要制定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社区公共事业建设和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今后新城、碑林、莲湖、灞桥、未央和雁塔等6个区区级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设立医院,着力发展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
  (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制定西安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门诊部、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市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3—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距离中心较远的社区,有条件的按照1—2万居民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服务区域应划分明确,避免重叠设置和出现盲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六)规划建设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建设纳入城市社区建设整体规划。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明确建设用地,并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规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城市市政建设需拆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要按不少于原有建筑面积予以新建或采取购房置换等方式进行补偿。城市建成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达不到标准的,由区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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