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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12-11
【实施日期】 2006-1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发〔2006〕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推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近年来,本市在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种子管理得到加强,并基本形成了种子经营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但从总体上看,本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尚处在探索发展过程中,种子管理职能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尚未真正分离,不利于种子市场监管和种子产业发展,必须加大力度,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实现政企分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办《意见》要求,将市、区县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同级农业部门剥离出去,全面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将剥离出去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整建制移交给国资部门管理。农业部门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国有种子企业的政企脱钩和管办分离工作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
  自2007年7月1日起,仍未实行政企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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