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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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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库[2006]39号
【发布日期】 2006-12-11
【实施日期】 2006-1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效用,推动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有效结合,规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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