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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6]43号
【发布日期】 2006-12-11
【实施日期】 2006-1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6]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基础,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本途径。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实现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构想,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努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到2008年,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基本形成以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技术支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全省区(市、县)所有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示范区(市、县)。全省基本建成服务网络健全、政策配套落实、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适应广大居民健康服务需求,符合海峡西岸经济区城市功能定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取得初步成效,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改善,小病到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格局初步形成;针对危害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有计划地实施社区干预,疾病预防控制和重点人群康复保健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利用比例和综合服务满意率明显提高,力争达到35%和80%。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策略与措施
  (四)全面规划,建立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设区市、区(市、县)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质原则,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对社区卫生资源重新布局,积极构建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城市街道卫生院、一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而转型设立。同时大力推行公立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模式,鼓励二、三级公立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向社区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主要是举办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各类专项服务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城乡结合部撤镇改街的卫生院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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