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6〕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是实现“蓝天碧水工程”目标和“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我省大气环境污染的迫切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执法力度,促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 (一)依法淘汰小火电机组 列入国家和我省淘汰名录的小火电机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关闭,逾期不自行关闭的,电力管理部门要下达解网通知,物价部门取消其上网电价。列入淘汰名录的小火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的,必须先停后改,并按项目审批程序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文件,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改造项目完成后,由省级项目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由省经委按照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条件进行认定,达不到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条件的予以关闭。 (二)现有燃煤电厂必须在规定期限建设烟气脱硫设施 除被列入淘汰名单的小火电外,保留的现有燃煤电厂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晋政发(2005)19号)、《关于对逾期未完成2005年度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燃煤电厂的处理决定》(晋政函(2006)135号)规定的烟气脱硫限期治理时限,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烟气连续在线监测仪器安装。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机组,不管企业规模和所有制形式,都要一律关闭或停产,并由电力管理部门下达解网通知,同时在企业上市、市场准入等方面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对于未能按期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但因电网安全因素暂时无法解网的燃煤机组,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烟气脱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