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卫生局: 现将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费(2006)2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按照省里确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除已明确由省统一制定和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外,根据(鄂价费(2006)259号)文件的要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其试行期间的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确定。经国家确认列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后,其价格管理权限按鄂价费(2005)2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医疗机构对未列入《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不能擅自制定服务价格。需按有关程序申报,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批准后方能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社区医疗机构、农村卫生院(室)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