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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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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综[2006]45号
【发布日期】 2006-12-11
【实施日期】 2006-1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哈政综[2006]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及我省贯彻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现将市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的意见


  2006年6月6日,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总结了2005年的工作,部署了2006年的任务。温家宝总理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国务委员华建敏及国家有关部委领导出席会议,东北三省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2005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取得的成就,并指出2006年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坚持调查研究,着力突破影响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依靠广大干部群众锐意创新,积极进取。在工作重点上,强调要进一步抓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振兴装备制造业,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等方面的工作。
  为保证我市振兴老工业基地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及我省贯彻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推进新农村建设,发展壮大农村经济
  (一)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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