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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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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 [2006] 117号
【发布日期】 2006-12-11
【实施日期】 2006-1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节能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必要性
  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实行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管理,把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的考核范围,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解决日益紧张的能源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目标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全市实现“十一五”能源节约目标。

  二、落实节能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对全市能源和节能工作总负责和总协调,区市县政府也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能源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市经委负责工业节能;市建委负责建筑节能;市商业局负责商贸业节能;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及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市港口口岸局负责港口、水路、民航及仓储领域节能;市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等负责所属系统及行业节能;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市级机关节能目标;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完善工作责任制,建立保障和支撑体系,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节能目标并推进落实;市国资委要将出资企业节能目标纳入对企业目标责任制及干部的考核体系中;市科技、财政、统计、规划、环保、国土房屋、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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