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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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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6〕43号
【发布日期】 2006-12-12
【实施日期】 2006-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老龄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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