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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13
【实施日期】 2006-1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积极作用,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北京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各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针对标准制(修)订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结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技术标准补助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遵循严格管理、科学评估、突出重点、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其自主创新的技术成果,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采纳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助。

第三章 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补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填补标准空白;标准水平达到同类国际或国内标准的先进水平;
  (二)符合北京市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三)标准中采用了先进的研究成果;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后,经过吸收转化并提高技术水平,再创新,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六)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有利于促进本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提升北京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八)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化项目,按照创制标准的级别制定以下补助标准:
  (一)国际标准已经批准发布,补助金额不高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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