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12月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兰州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五)《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六)《甘肃省气象条例》;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八)《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凡是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应当遵守本预案。 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雪)、冰雹、沙尘暴、大风、寒潮、霜冻、雷电、干旱、高温、大雾等突发性天气气候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二)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造成的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适用兰州市关于其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要服从市政府的组织和安排,积极参与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二)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重建工作。 (三)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合力。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第五条 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兰州市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兰州电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下设兰州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专家组和办公室。 气象灾害专家组从技术角度对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提出建议,并对启动应急预案后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进行把关。市气象局局长任组长,主管业务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市气象局局长任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业务科长、气象台长、办公室主任、计财科长、县气象局局长为成员。 各县、区设立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机构上报“兰州市人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