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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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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6]119号
【发布日期】 2006-12-13
【实施日期】 2006-1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指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八八战略”,实施“六大联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对建立健全本市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加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生态环境的优劣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市域内的城乡统筹、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维护生态保护区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长期以来,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群众为了资源环境建设作出了贡献,走出了有本地特色的依靠生态环境发展的新路子,改善了自身的生活环境,同时也为其它地区提供了良好的资源环境保障。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生态重点保护地区的发展,维护和发展当地群众的利益。
  (三)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建设的有效举措。传统的生产发展方式,往往无偿使用资源环境,不计资源环境成本。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确立资源环境的价值观念,推进资源环境有偿使用的市场化运作;有利于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有效推进生态建设。

二、正确把握生态补偿的指导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原则。生态补偿涉及面很宽、范围很广、要素很多,同时也是一项前瞻性探索性的工作。各地要立足现实、重点突破,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重在探索创新,完善机制,逐步解决遗留问题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五)坚持依法保护、逐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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