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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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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漳政综(2006)209号
【发布日期】 2006-12-13
【实施日期】 2006-1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市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的《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漳州市建设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物价局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  二、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主要用于市区范围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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