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06〕1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青海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一)煤矿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 (二)煤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49人以下的事故; (三)煤矿生产安全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故; (四)煤矿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