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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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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6〕177号
【发布日期】 2006-12-13
【实施日期】 2006-1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06〕1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青海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一)煤矿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
  (二)煤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49人以下的事故;
  (三)煤矿生产安全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故;
  (四)煤矿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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