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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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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汕府〔2006〕145号
【发布日期】 2006-12-13
【实施日期】 2006-1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汕府〔2006〕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数调整为:
  1、汕头市企业职工(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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