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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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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12-13
【实施日期】 2006-1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6〕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现有大中型水库105座,这些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帮助大中型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坚持全省统一政策,各市政府负总责;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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