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定》第五条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管理问题,仍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32号)的规定执行。 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系指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根据《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具体负责办理。 三、《规定》第八条“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系指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其附列资料。 四、《规定》第八条“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各地执行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