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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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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六政[2006]39号
【发布日期】 2006-12-14
【实施日期】 2006-1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六政[2006]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企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各级劳动保障、工商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以招用农民工为主、承揽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的劳务企业的监管,对不具备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用工管理、安全管理能力或者采用挂名承包工程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保护。用人单位要依法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农民工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严禁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应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岗位)同技能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不得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对延长工时和安排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 二、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  (五)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各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18号)精神,加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各乡镇要明确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应配备2—3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民工及劳动保障等有关工作。
  (六)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指导,同时对农民工求职登记、申请培训、申报鉴定等免费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行为,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民间劳务输出组织和劳务经济人队伍,利用社会力量扩大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规模。
  (七)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与转移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要降低农民工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标准。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义务,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列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企业落实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按计划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允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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