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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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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6〕266号
【发布日期】 2006-12-14
【实施日期】 2006-1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266号



  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活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2月14日

关于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活动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活动的意见》,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农村人口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西安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市人口计生委决定,紧紧围绕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积极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农村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解决农村人口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性任务和重要前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三十年来,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人口由贫穷到温饱再到总体小康的飞跃。但是,随着人口转变、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农村人口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难。低生育水平反弹压力巨大,人口发展的数量与素质、结构和分布等多方面的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制约,特别是人口总体素质不高、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庞大、人口老龄化加快,人口迁移与流动规模不断增加,给社会和谐与稳定带来新的挑战。在统筹解决农村人口问题方面,仍然存在观念和体制障碍。因此,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活动,使农村和农村家庭逐步实现生育文明,对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避免或化解可能出现的人口安全隐患,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人口发展,坚持把解决农村人口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发挥各级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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