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平凉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逐步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看病难、就医难问题,提高农村特困群众健康水平,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是对农村贫困群众在大病医疗方面实行的救助制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农村贫困群众健康水平,及时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标准起步,从易到难,从少到多的原则;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自我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的原则;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凡持有本市农村户口的贫困群众,因患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和无力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是: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特困户;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七级以下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老复员军人中的贫困户; (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 (五)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 第三章 救助办法和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