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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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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06〕306号
【发布日期】 2006-12-14
【实施日期】 2006-1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  《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完善民办学校申报、审批程序,规范民办学校筹设、设立的行政管理行为,更好地促进福州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教育厅有关学校设置标准的规定以及《福州市全日制民办学校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
  一、民办学校筹设、设立设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1、举办民办学校,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全日制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不含技工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前教育阶段、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多种办学层次并存的学校以及具有特色专业的学校。
  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
  (2)有相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3)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5)有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规章制度;
  (6)设立学校必须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要求。
  4、民办学校的设置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但已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先申请筹设。
  5、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具备法人独立、校园、教学设备独立、资金财务独立、师资独立等。公办学校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依法获得的回报,属于国有资产,应当进入财政专户。
  6、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 等字样,使用“福建省”、“福建”冠名须经福建省教育厅、民政厅同意。
  (二)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或举办者身份、资历、无犯罪记录证明;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的证明文件;
  5、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6、举办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相对固定、独立、集中的土地和校舍,原则上不得租赁场所办学。对于确需租赁场所办学的,必须出具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筑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改变建筑用途审核合格证明以及合法的租赁手续。租期不得少于6年。
  (三)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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