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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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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06〕114号
【发布日期】 2006-12-14
【实施日期】 2006-1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保障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作如下调整: 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下列情形: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中央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四)在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工伤、生育保险前,国家公务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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