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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和市林业局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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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14
【实施日期】 2006-1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和市林业局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林业局《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为创新林业投融资体制,解决林业投融资难问题,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现提出我市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一、明确林权抵押贷款条件
  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商品林、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的林木资产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宜林荒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标的物。权属不清、存有争议、已抵押的森林资源和特殊公益林,不能用于抵押贷款。同时,以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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