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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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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6〕254号
【发布日期】 2006-12-15
【实施日期】 2006-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6〕254号


《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12月15日


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激发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活力,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具有明显行业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较高市场占有率并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认定,在我市规模以上企业范围内进行,不设置企业申报环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经认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是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配置政府资源和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对象。

第二章 行业分类及名额确定

  第六条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认定,按产业特点及细分行业进行分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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