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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盘龙区商品展销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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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盘政办通〔2006〕175号
【发布日期】 2006-11-24
【实施日期】 2006-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盘龙区商品展销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属各办、局:
  《昆明市盘龙区商品展销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昆明市盘龙区商品展销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盘龙辖区内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昆明市盘龙区商品展销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有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 凡是在盘龙辖区范围内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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