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0月13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15日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的决定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农民饲养、屠宰生猪用于自食的,不适用本条例。” 二、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授权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生猪饲养、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