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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处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州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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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6]220号
【发布日期】 2006-12-15
【实施日期】 2006-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州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州公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关于《昌吉州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昌吉州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产权交易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根据《昌吉州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昌吉州产权交易中心一切交易活动。

  第三条 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

  第四条 产权交易出让方是指产权所有者或与产权有关的权属享有者。

  第五条 产权交易受让方是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产权交易主体不受住所、注册地、企业类别或性质的限制。

  第七条 交易范围:

  (一)国有企业的产权整体或部分的有偿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四)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项目),技术产权转让;

  (五)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有偿转让;

  (六)公益性设施使用权有偿转让;

  (七)法律涉讼的国有产权转让;

  (八)国有企业由于改制、破产、兼并等而发生的产权有偿转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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