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资金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财政资金管理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大财基字[2001]120号),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资金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资金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财政资金管理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大财基字[2001]1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大连市代建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的制度。 第二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代建项目的财政性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即参与项目代建的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填写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拨款的管理制度。 参与代建项目前期阶段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财政资金时也实行报账制。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的代建费、设计单位的设计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费、材料(设备、劳务)供应商的材料(设备、劳务)费、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等费用的申请,均应由资金申请单位填写相应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凭据,经有关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至资金申请单位。 第五条 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的,项目前期费由项目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