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府〔2006〕257号 为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加快特区外城市化和城市建设进程,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服务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7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宝安、龙岗两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应当体现循环经济的理念,实行节约集约用地,认真落实上层次规划,与新城建设相结合,与重大市政和公共设施建设相结合,与传统文化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相结合,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基层服务体系,高标准地推进改造工作。 二、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计划应当纳入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 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规划,应当在改造范围的基础上,依据组团分区规划、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