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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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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劳社[2006]71号
【发布日期】 2006-12-15
【实施日期】 2006-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现将《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化进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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