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忠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忠府办发〔2006〕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忠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于12月11日经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忠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加快三峡库区产业发展,促进移民就业和安稳致富,根据《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渝办发(2006)26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上每年切块我县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切块基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其余的产业基金(占全市产业基金总量的20%,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由重庆市集中统筹安排。 凡申请使用产业基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产业基金重点用于下列项目: (一)农林产品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及农牧渔林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以及现代制药项目; (三)旅游开发项目及直接配套设施项目; (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 (五)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项目; (六)符合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和工业园区项目,但不包括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以及大型工业项目。 第四条 产业基金扶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符合忠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县委十一届六次全委会确定的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新建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第五条 产业基金扶持方式为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按项目进行安排。 产业基金应优先安排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工业项目和具有龙头企业带动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投资补助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其中加工、制造业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的30%,其他项目的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项目法人自筹资金的30—50%。同时,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500万元。 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额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础利率计算,超过部分不予贴息。如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础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同时,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总额不得超过15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