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指导思想 烟花爆竹销售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控制总量,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管理”的原则,以确保我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二、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区域管理 在我市从事烟花爆竹采购、批发业务,必须由具备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取得了省安监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市安监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临时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负责。城6区(新城、碑林、莲湖、灞桥、未央、雁塔)烟花爆竹的供应业务由市供销社所属的日杂公司负责,其他区县由当地供销社所属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各批发企业不得跨行政区域销售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审批 (一)审批原则和数量。 1.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的原则审批。 2.根据我市近年烟花爆竹销售的实际情况,2007年春节期间零售点的总数与2006年基本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