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人事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海南省体育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体育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岗敬业,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1.三级教练: 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满1年。 2.二级教练: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三级教练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3)中专学历,取得三级教练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4)高中学历,取得三级教练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7年(本条款只适用于1983年以前的高中毕业生)。 (三)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要求 1.参照省人事劳动部门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达到相关要求。 2.取得由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1.三级教练: 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2.二级教练: 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工作,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各类业余体育学校教练员培训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40%达及格标准,并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一名以上运动员。 第四条 认定条件 1.体育专业中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