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信息化进程,加强资源整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统筹安排全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切实打破条块分割,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括财政补助的项目),以及利用预算外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 (一)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 (二)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四)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需求主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究实效,统一标准、保障安全”的原则,有序推进,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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