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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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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发布日期】 2006-11-13
【实施日期】 2006-1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6日起施行。
市长 张兵生
2006年11月13日

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诚信水平,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实现政府管理资源互认共享,为社会使用信用信息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掌握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真实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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