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和谐广州和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重点解决好就业难群体的再就业问题、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的同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统筹做好城镇就业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率先建立和完善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率先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率先建立和完善培训促进就业和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率先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继续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难群体的再就业工作,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质量。为本市户籍城乡劳动力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力争每年新增就业岗位20万个,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70%以上,其中“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就业率达55%以上,“零就业家庭”一人以上就业率达95%以上,“农转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60%以上,流动人员就业录用备案率达95%以上,年均培训和转移农村劳动力各5万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坚持通过发展解决就业问题,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安排重大项目时,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决策依据之一。协调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传统优势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同时,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都市型产业及社区服务、公共卫生、城市环保等服务业。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灵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政策扶持的对象和范围。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2.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持有本市有效失业凭证的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未转移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可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相关扶持政策。其中重点就业援助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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