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6〕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快建设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就业、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重点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救助的积极性,弘扬慈善精神,不断提高救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推进和谐吉林建设。 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各地要统筹考虑确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到与财政经济发展水平大体相适应,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农村贫困线标准相互衔接,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省有关部署和要求,按规定范围和补助标准,确保城乡低保对象补助资金的筹集与发放。 建立分类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和价格补贴调节机制。对城乡特困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分类施保补差标准要高于城乡低保对象平均补差标准。同时针对不同情况,对分类施保对象、临时困难户等困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在城乡基本生活资料价格上涨较快时,应根据受影响程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生活补贴。 健全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建立和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评议制度,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渐退手续。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引导其通过自身或子女就业再就业,增加家庭收入,摆脱贫困。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可享受有关就业援助的扶持和补贴政策。 落实城乡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城乡低保人数变化、补助标准和资金需求,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补助资金和必要的低保机构工作经费。省对各地的低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提高低保补助标准,不与低保人数变化直接挂钩。 三、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各地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困难群众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可采取事前与事后救助、直接与间接救助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