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苏政发〔2006〕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苏发(2006)1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节约优先方针,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加快构建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和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工作新格局,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末,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74吨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20%。其中,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2%;建筑节能20%;机关团体节能20%。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以及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0 (三)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冶金、电力、石化、建材、纺织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按照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方案,推进我省67户企业节能,督促其落实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要将国家的要求扩大到所有重点用能企业,加强监督考核,抓好落实。省直接抓好100家年耗能6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各地抓好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
(四)推进建筑节能。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县级以上所有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节能50%的建筑设计标准,并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标准。在做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在建筑中开发利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五)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加强交通节能管理,合理规划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建设节能型的交通运输系统。大中城市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油耗汽车发展,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的报废更新,积极推广汽车等运输工具节油技术,大力发展节能运输工具。
(六)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等。
(七)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以及小型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发电、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八)推动机关团体节能。抓好机关团体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全面推行节能采购,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改革。加强日常管理,逐步建立完善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和能耗统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九)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根据资源条件和环境容量确定不同区域的发展方向、功能定位,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调整部分产能过剩行业,避免盲目重复建设。加快产业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