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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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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18
【实施日期】 2006-1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气象事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6)2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气象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气象事业发展较快,气象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气象监测、预报、预测和服务水平明显增强,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综合观测体系不完善,基础设施亟待改善,精细预报预测和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体系不健全、气象应急响应和保障能力不强等问题。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创造气象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不断提高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和服务能力,提高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能力,推动我市气象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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