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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精对苯二甲酸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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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商品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01
【实施日期】 2006-1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精对苯二甲酸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8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urifiedTerephthalic Acid,以下统称PTA)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统称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成为PTA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确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未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承认、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PTA仓储管理经验;
  (七)有储存PTA的条件,库容有一定规模,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
  (八)有严格、完善的PTA出入库、储存、管理等制度;
  (九)有专用码头或具有较强的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
  (十)有消防部门认可的消防设施;
  (十一)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仓库申请成为PTA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符合交易所交割业务担保要求的单位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函;
  (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PTA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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