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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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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6〕130号
【发布日期】 2006-12-19
【实施日期】 2006-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成果,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改革方案的制订与审批
  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包括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提高非国有股比例),必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制订改革方案,严格规范审批程序,积极稳妥推进。
  (一)明确改革方案制订主体。纳入授权范围的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涉及职工身份置换和分流安置的,须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未纳入授权范围的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制订;国有产权涉及多个持有单位的,由持有产权最大的单位制订;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由市国资办牵头制订转让前置性条件。
  (二)规范改革方案制订。制订改革方案要以审计评估为基础,充分征求经贸、财政、国资、劳动保障、人事、规划、国土、体改、工会、行业主管等部门及法律顾问机构的意见。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事业单位历史情况,单位的人员和资产状况,改革的目标和形式,国有资产处置方式,职工分流和安置方案,组织领导和步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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