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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福建省命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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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教学[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12-19
【实施日期】 2006-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福建省命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高招办: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福建省命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福建省命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福建省自行命题工作(以下简称命题工作)的管理,规范命题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分省命题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为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而举行的选拔性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统筹安排,福建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授权负责福建省自行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 命题工作要按照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等学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有助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原则实施。同时,要有利于考试的科学公正、安全有效和准确规范。
  第四条 我省命题工作在全国统一考试的框架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学科考试说明》结合本省中等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组织进行。《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订,《学科考试说明》由省教育厅负责制订。

第二章 命题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命题工作接受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指导、业务培训、监督和评价,并积极开展与兄弟省份进行命题及管理工作的交流。
  第六条 省教育厅成立命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教育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教育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审定命题工作实施意见、命题教师推荐办法、命题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等;
  (二)审定命题工作人员名单。确定学科命题组组长、命题教师、学科审题组组长、审题教师以及参与命题服务、保障、监督的工作人员名单;确定命题工作场所;审定命题工作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三)审定或委托专家审定我省自行命制的试题、试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
  (四)进行命题质量的评价,提出改进命题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对命题工作人员进行工作鉴定和实际工作量的核定;
  (六)对其它与自行命题有关的工作进行决策。
  (七)考试结束后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报送命制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评卷结束后报送命题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包括:
  (一)命题工作办公室:负责命题教师和其他命题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培训和安全保密教育;命题工作的协调、管理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命题工作监督组:对命题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参与对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对违反命题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命题工作顾问组:研究考试理论、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和我省教材教学情况;了解中学教改现状;学习、研讨教育部考试大纲;开展高考命题工作研究并参与高考命题工作指导;撰写考试的社会评价报告和考试研究报告。
  (四)学科命题组: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省教育厅命题工作要求与规范制定本学科命题(含A、B套试题、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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