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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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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发改外资〔2006〕1341号
【发布日期】 2006-12-19
【实施日期】 2006-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鲁发改外资〔2006〕134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规范有关管理工作程序,根据国税发[2006]111号和鲁国税发[2006]141号文的意见和精神,我委制定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操作规程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和省国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转发的鲁国税发[2006]141号文贯彻意见和精神,结合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一、享受退税的范围
  (一)企业范围
  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二)项目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简称“鼓励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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