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50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情况,现对征收土地增值税涉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预(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除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外,自2007年1月1日开始,一律按预(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于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