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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令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地税发[2006]686号
【发布日期】 2006-12-19
【实施日期】 2006-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令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686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颁发,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管理办法》,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对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程序继续按照我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3年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及定额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641号)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定期定额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375号)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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