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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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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民基发〔2006〕67号
【发布日期】 2006-12-19
【实施日期】 2006-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沪民基发〔2006〕67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和谐社区的指示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民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民政部《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2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全国第12次民政会议精神和市领导的要求,目前,我局正在制定和谐社区示范单位的验收方案,形成后将下发。“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的验收工作拟于明年下半年开始组织实施。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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