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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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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06〕117号
【发布日期】 2006-12-20
【实施日期】 2006-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大力开展节约能源工作,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确保到“十一五”期末,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97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平均年节能率为4、4%;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完善清洁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全省主要产品能耗调查,制定能耗限额及管理办法。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重点监督检查高耗能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整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情况,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源检测、培训等服务,帮助和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
  2、加强规划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节能降耗作为本地、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编制“十一五”节约能源、能源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风电场工程建设等规划,促进能源特别是清洁能源的开发、节约和综合利用。各地应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十一五”节约能源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对未进行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投资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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